10.1.2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切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主要内容有:(1)复议主体合法,即具有复议管辖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受理、审查有关的行政纠纷案件。同时,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2)依据合法,即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当然,行政主体依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该规范性文件合法,也应当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下列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第一,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尚未生效的规范性文件;第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三,与上位法相冲突、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3)程序合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的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不能简化、放弃法定的步骤。不能颠倒法定的顺序。不能违背法定的时限。(4)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应当合法,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所赋予或确认的权利,设定或免除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正原则
公正是法律的内存价值之一,是裁判活动的本质要求和生命所在。它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平等地对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无偏私、不歧视。鉴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一般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体现公正原则,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机关尤其应当注意维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益。首先,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告知行政复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申请人有权查阅有关材料,了解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审理案件的行政复议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要求审理人员回避;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听取意见,弄清事实。要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样的陈述理由的机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保证行政复议表达意见权利的充分行使,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作为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材料之一。这样做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最后,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给予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也就是说,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审查,并依法给予处理;申请人有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等。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原则,是合法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外部保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要包括:(1)行政复议的依据要公开。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依据一些尚未公布的内部文件来审理复议案件和做出复议决定。(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要公开。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将收集到的有关材料,包括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允许当事人查阅和复制。(3)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要公开,行政复议机关要听取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尽可能让他们参与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过程中来,表达他们的利益、愿望与要求。(4)行政复议结果要公开。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将其送达给行政复议当事人。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也称效率原则,是指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迅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及时原则是依靠行政复议法中有关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及执行的时限制度来保证的。及时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行政复议程序应当设定必要时限,否则,及时原则无从谈起;二是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守规定时限,否则,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时限、行政案件的转送时限、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及有关材料的时限、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或报请处理时限以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限等。这些时限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遵守,并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完成复议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违反法定时限的,有关人员就应承担行政责任。同时,《行政复议法》又明确规定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时限、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辩和有关材料的时限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否则,也会丧失其权利或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总之,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都应该遵循法定时限,这是及时原则的基本要求。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顾名思义也就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充分保证相对人申请和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得以实现。便民原则,主要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便民原则的主要内容有:(1)为相对人申请复议提供方便。例如,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允许以口头方式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给予当场记录;由于机构改革或变更,相对人不了解复议机关的,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提出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不向申请人收取行政复议费用等。(2)为申请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活动提供方便。例如,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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