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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应该在复议申请中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以审理的活动。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不予受理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送达给申请人。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10.4.1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相对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发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只要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以申请复议。但是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并不必然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发生,只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发生。这些条件包括:

(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行政复议不可缺少的复议参加人。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展开复议活动,也就无法做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应该在复议申请中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复议请求一般包括: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复议请求的同时,必须提出支持自己请求的事实根据。这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以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事实等。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因选择管辖上的错误,向无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并不直接导致申请复议期限延误,申请人并不因此丧失复议请求权。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复议申请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口头申请的,受理或接受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无论是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都要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作为复议申请,一般都应载明下列内容: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有复议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

(6)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以审理的活动。申请是受理的前提,没有申请就没有受理。但受理又不是申请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后做出决定。行政复议起源于申请人的申请和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后受理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这是行政复议程序中十分重要的工作。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这方面,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明确,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有无相应的事实根据;案件是否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等。

二是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重复申请包括时间上的重复申请和空间上的重复申请。前者是指申请人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做出终局决定的案件,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后者则指当事人对于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

三是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

四是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如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时,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身份关系是否清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时,是否填写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等。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以下处理。

一是自动受理。自动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后无须向行政相对人做出受理决定。只要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即推定为已经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是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送达给申请人。

三是告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但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复议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这种告知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做出。

四是转送。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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