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3 行政复议的送达与执行
行政复议做出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送达当事人知道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当事人不予履行时,强制执行便成为必要。
1.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和第3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本章小结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据相对人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不管是在内容和形式上还是在程序和功能上都体现了行政与司法的相互结合。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具有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肯定了11类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同时也用排除法把内部行政行为、民事纠纷处理行为等行政行为排除出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指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按若干规则确立。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复议代理人。他们有各自的特征和主要情形,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各步骤。行政复议的申请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发生。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审理是行政复议的核心步骤。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加以执行。
关键术语
行政复议 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决定
思考题
1.行政复议的概念应如何理解?
2.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有哪些?
3.如何理解行政复议的性质?
4.简述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和排除范围。
5.简述行政复议管辖规则。
6.简述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特征。
7.哪些情况会引起申请人资格的变化?
8.简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征及情形。
9.简述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特征及情形。
10.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需符合哪些条件?
11.行政复议的决定有哪些种类?
12.简述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及处理。
13.简述行政复议审查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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