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为反映诉讼行为与诉讼行为后果的关系,具有表面性。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在法律调整下的诉讼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是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依法律要求渐次进行,并最后以法院的裁决行为向当事人宣示而最终终结。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诉讼义务的承担者,也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持、指挥诉讼活动的一方——法院,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和所有行政诉讼参与人均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一样,同样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复杂性,导致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化。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排除诉讼障碍权、执行权。其中,审理权和裁判权是中心,其他权利都是围绕审理权和裁判权而展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对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和公正做出裁判。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起诉权、辩论权、上诉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权、请求赔偿权(原告、第三人)等。行政诉讼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提供证据(原告起诉后,被告不得自行调查取证),不得实施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
(3)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亦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如依法作证、依法鉴定、勘验和如实提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但上述人员参加行政诉讼更多的是基于公民的义务。公民在享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利的同时,自然有义务协助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其所知晓的证据以及依法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便利。
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取决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又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由于人的意志之外的情况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例如,有起诉权的公民死亡这一事件出现后,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从而导致新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以及死者与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之间的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又如,突发的洪水、地震灾害使诉讼当事人耽误了出庭时间这一事实,法院可决定诉讼中止,从而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某种变更等。
(2)诉讼行为。诉讼行为是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为实现诉讼目的而实施的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例如,原告的起诉行为和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从而使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确定。此外,当事人为或不为上诉行为可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或消灭。此外,法院的裁定或判决行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等,也是诉讼法律行为,也对法律关系有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