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先后颁布了一些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如《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颁布过四部宪法。
1.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公认的比较好的宪法。该部宪法总结了人民革命长期斗争的历史经验,确认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确指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它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
2.1975年宪法
1975年7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第二部宪法。它偏离1954年宪法的正确轨道,突出“以阶级斗争为纲”、“全面专政”的极左思想,使极左思想合法化;肯定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做法,是一部有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
3.1978年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仍留有极左的痕迹。例如,仍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继续把“四大”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等。它也是一部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宪法。
4.1982年宪法
1982年月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恢复和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总结了中国革命几十年的历史经验,吸取了国际上的优秀成果。它集中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明确地把经济建设作为国家的中心任务,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是一部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它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表明其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现行宪法需要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使它更加臻于完备。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和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其中九条共十处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它包含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全部重大成果,主要内容有: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写进了根本大法;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写进了宪法;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反映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思想。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提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首次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次被写入宪法;肯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的最新修正案,对13条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或增删。主要包括:首次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里边;突出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强调公司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将《义勇军进行曲》确定为国歌;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统改为五年;在国家主席的职能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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