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政体也指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讨论决定国家大事,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受人民监督并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我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国体。(1)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各阶级、各党派、群众团体、宗教、爱国人士、归国华侨等各界代表组成,具有极其广泛的代表性,充分说明广大人民是我国政权的基础。它与资产阶级国家内少数有产者主宰国家的局面形成鲜明对照。(2)人民代表大会能够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使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产生其他国家机构并监督它们工作的权力。这些国家最根本的权力由人大行使,表明人民真正是国家的主人,是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具体体现。
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国家生活的整体和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它全面规定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总原则,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国家生活的其他制度,如教育制度、军事制度、财政制度、司法制度、婚姻制度等只能代表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全貌。
其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力量的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斗争的产物,它从产生之日起,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和建立,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度为其他各项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完善,国家的生活就越有生机和活力。
2.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原则、方法与组织程序的总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有五条。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即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包括受委托投票的人,在投票时填写选票,不署自己的姓名,赞成谁、或者不赞成谁,或者弃权,都不公开,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第四,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五,选举权利在物质上、法律上的保障原则。为切实保障选举权利的行使,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所有选举经费都由国库开支。同时,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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