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
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表现其国家整体与局部,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和邦联制)两大类型。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联邦制,是指由两个以上享有相对独立性的成员(如邦、州、共和国)联合组成为一个联盟国家。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之所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因为: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我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分布状况具有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实行单一制有利于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有助于反对外国敌对势力的分裂阴谋,有利于实现国家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府。(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机关是该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4)民族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广泛的自主权。
3.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我国地方一级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权和国防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设立特别行政区是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体现。所谓“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这为“一国两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保持了香港的繁荣和稳定。1999年12月20日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也设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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