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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行政机关。换句话说,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主体。例如,公民因违反交通规则受到公安机关的罚款处罚,就形成了公民与公安机关之间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肯定会对内对外发生各种关系。这些关系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可统称为行政关系。如果这些社会关系受到或者说经过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时,就形成了所谓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

第一,行政权力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必要的一方。这里的行政权力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行政机关。换句话说,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主体。

第二,行政权力主体与相对方地位不平等。其中,行政机关是国家的代表,处于领导和命令的地位,相对一方则处于被领导和服从者的地位。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一般由法律规定或者只需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就可形成,而无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或者约定。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国家行政机关方面来讲,不能转让或放弃。因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一定的职权和职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际上就是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而这种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而是必须完成的。但当国家行政机关不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而是以法人的资格参加某个民事法律关系时,其权利和义务,就不能表现为职权和职责。

第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又是法律的执行者、适用者,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一方实施强制执行义务或必要的制裁措施。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对义务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外,是不能直接制裁或予以强制执行的。

在这里,引起行政法律关系最普遍的事实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行政行为。当然,违法行为也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例如,公民因违反交通规则受到公安机关的罚款处罚,就形成了公民与公安机关之间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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