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8章64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以及适用的程序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七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等。
行政处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规章以下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具体而言:(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法规需要对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化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地方性法规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化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首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取得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其次,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有效行使,《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法》对管辖的规定简明扼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以纠正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随意处罚,更不能为了组织和个人的私利而处罚。(2)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不致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为惩罚而惩罚。因此,行政处罚以一事不再罚为原则。该原则包括三层含义: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3)行政处罚时应注意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4)下列行为不予或免予处罚: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处罚无效。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部分。其中决定程序又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
简易程序,也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执法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必遵守一般程序,可以立即当场予以处罚,以提高行政效率。(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处罚范围,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简易程序虽然是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的,但并不等于说简易程序就没有什么可遵守的程序。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后,执法人员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实际上是一般程序的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调查收集证据。行政机关经过对相关材料的审查,认为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发生,则由主管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决定书,并指派专人承办。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取得必要的证据。(2)听证程序。听证,是行政机关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活动,是调查活动的特殊形式。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之上,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给相对人带来不公正的影响。(3)决定程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相对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送达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程序是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而设置的一道程序。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罚缴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这样不仅能保证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而且能减少乱罚款的现象。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收缴的制度。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强制执行措施: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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