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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赔偿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是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是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三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利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是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这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者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者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七是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具体包括下列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

八是诋毁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九是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种常见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提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十是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十一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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