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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西方国家,个人独资企业又被称为单一业主企业、个人所有制企业等。故此,投资人基于其独享的企业财产所有权,而得以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在财产与责任承担上与投资人分离,故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立法活动源于改革开放之后。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与合伙企业一样,个人独资企业也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在西方国家,个人独资企业又被称为单一业主企业、个人所有制企业等。在日本,个人独资企业则被称为自营业者、个人企业以及个人事业(主)等。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下,个人独资企业被看做独立的商事主体,即所谓商个人或者商自然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市场竞争力。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往往具有下列优点: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为企业减少治理成本提供了可能;第二,投资人自负盈亏和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仅对企业负债经营产生经济上的约束,更对其诚信经营具有强劲的约束力;第三,各国法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运作管理、进入与退出、破产清算等限制较小。在上述便利条件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推动力的同时,个人独资企业也存在其固有的缺憾: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往往难以筹集大量的运营资金,限制了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这已经成为各国个人独资企业的通病;第二,投资者投资风险巨大,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强化了对投资人的约束,但无法同时提供风险防范的机会和条件;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存续受到投资人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他个人事务的影响,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下,个人独资企业的延续性较差,例如,国内热议的“富二代接班”问题,就是这一弊端的生动体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并以此区别于合伙企业和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之外,尚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等独资企业形态,这些独资企业形态虽都有独资性质,但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很大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仅限于一个自然人投资形成的企业形态。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相近企业形态的区别详见下文。

2.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企业自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主体” 。企业财产实际上就是投资人个人的私有财产[1]。故此,投资人基于其独享的企业财产所有权,而得以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因此,业主(投资人)投资、业主所有、业主管理,直接支配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独特运行经营模式。[2]

3.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对企业的出资,而是包括了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各国法律均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这就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债即投资人个人的负债,规定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并无实际意义。

4.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在财产与责任承担上与投资人分离,故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际经营活动中,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拥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具有相对独立和确定的交易、诉讼地位,属于特殊的非法人组织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经营上的实体性、自主性和独立性。

二、 个人独资企业与相近企业形态的对比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如表8-1所示。

表8-1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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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卡

雇工人数是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吗?

在《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雇工人数不再是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标准,而是以是否进行独资企业登记、是否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为区别标准。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对比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对比如表8-2所示。

表8-2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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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对比

目前,我国依然存有全部资产由国家出资的国有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这类企业尚未完全改制为公司,属于与公司形态并存的企业形态之一。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对比如表8-3所示。

表8-3 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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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对比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单一投资人来华投资的企业形态。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对比见表8-4。

表8-4 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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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对比

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对比如表8-5所示。

表8-5 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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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经营管理、解散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法不仅是企业组织法,还兼具个人独资企业行为法的特色,是单个自然人投资者投资、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重要手段。

2.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立法活动源于改革开放之后。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7条对独资企业进行了界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但未对独资企业的内部结构、事务执行等加以明确的规定,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个人独资企业立法,该法共6章48条,主要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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