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产品责任及其承担
一、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理由和根据。随着消费者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现代各国法律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均应负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它有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损害赔偿
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2.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① 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② 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③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 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1.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因受到损害而发生,随后才产生时效的计算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四、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①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销售者的追偿权。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①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③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④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⑤ 使用的产品标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⑥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⑦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已知或应知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应没收其收入,并处罚款。
(2)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该法按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 包庇、放纵行为;② 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查处的行为;③ 阻挠、干预查处行为。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 监督抽查中超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此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③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③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和保证责任。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引例解析
在黄静、华硕公司以及英特尔公司之间存在下列生产、供货关系:英特尔公司向华硕公司提供电脑CPU(包括生产定型的正式产品,也包括工程样品用于内部测试),华硕公司设计、生产电脑(使用各生产商提供的原配件),华硕公司通过其经营网络向黄静提供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对生产的产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主观上是否知道存在缺陷,只要有缺陷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有《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若华硕公司使用英特尔公司提供的定型CPU产品,并给黄静造成损失,英特尔公司应当与华硕公司对黄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华硕公司擅自将工程样品处理器用于销售,而英特尔公司并未将该样品定型并投入流通,因此,英特尔公司可以免责,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术语
产品质量法 产品标准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缺陷 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2)简述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形。
(3)简述产品质量监督的类型。
(4)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有哪些?
(5)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6)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7)简述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
(8)论述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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