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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怎么查投资人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所招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所涉及的问题,目前我国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为1个自然人,其出资形式有别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多元投资主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质要件。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财产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能截然分开。当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时,投资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独立从事商品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额。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申报的出资可以是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和权利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投资人财产所有权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的权利还包括:自主经营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权拒绝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所招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2.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列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职工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人员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人员管理各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各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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