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开的审判与量刑
公开审判,就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其全部活动一律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即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诉讼活动,均要公开进行。具体地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判活动要向案件当事人公开,如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使他们做好准备,行使其合法诉讼权;二是审判要向社会公开,如在法院门前告示栏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此外,宣告判决也要公开进行,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一律公开进行。[13]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他进一步指出审判应该有两个层次的公开:一是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用来监督和约束审判的进行,以达到做出公正的裁决和保护广大人民的目的。[14]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此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对公开审判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基本权利,即使是邪教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公开审判与量刑不仅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公开审判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和前提,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使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既了解审判活动的程序是否公正,也可以透过程序了解实体是否公正,既可以消除人们对法官是否清廉的疑虑,也可以树立法官公正裁判的形象。[15]其次,公开审判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程序性手段。公开审判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置于社会的视角之下,允许记者采访,允许公民旁听,社会监督能够及时介入,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能够减弱犯罪嫌疑人的畏惧心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另一方面,可以监督法官公正司法,准确定罪量刑,确保对嫌疑人罚当其罪。邪教犯罪的嫌疑人虽然犯罪性质比较特殊,而且一般主观恶性比较大,对自己的罪行认识不够深刻,反人类、反政府、反人民的倾向比较强烈,但是,他们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受到刑法的保护,刑法规定的权利他们同样应当享有,司法机构也应当切实依法保障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再次,公开审判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抵制邪教,预防邪教犯罪的重要手段。“通过公开审判,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当事人知道犯了什么罪,为什么犯罪,使旁听的人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从而警觉起来,预防犯罪。”[16]邪教信徒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是邪教组织通过长期歪理邪说的灌输、思想控制等手段逐步促成的,通过公开审判不仅能够使邪教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而认罪伏法而且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邪教组织本质,充分认识其社会危害性,从而威慑那些企图实施犯罪的邪教分子,而且可以教育人民群众远离邪教,积极同各种邪教犯罪做斗争,有效地预防邪教犯罪。
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审判原则,但公开审判并不是绝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对于邪教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公开审判和量刑,但是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公开审理,但是判决的结果依然应当公开宣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