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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的政策依据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

第一节 税收票证管理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税务机关发放、领取税收票证的基本要求:一是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二是交接手续齐全、严密。所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5.《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保管票证的要求:一是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袋。二是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三是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四是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6.《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税收票证的填用坚持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的原则。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票证填用严格执行“十不准”: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7.《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工作中应遵循及时性、连续性、准确性原则。各级税务机关结报和缴销票证的要求:一是税务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完税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二是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月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扣税款的,应按限期、限额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持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8.《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盘库和清点票证的要求:一是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二是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三是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四是县级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9.《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要求处理: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规定责令其赔偿:价证券照价赔偿;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200元至500元。

10.《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一是日常审核。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二是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以下税务机关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1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基层税务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0%;每三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1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规定责令其赔偿外,可处以罚款。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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