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中的执法风险控制
税务登记是税源管理的基础管理制度之一,是确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和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掌握基础税源状况的重要手段,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登记管理的主要政策及程序规定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实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
(一)设立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名称、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批准开业证照文件情况、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
设立登记包括申报、受理审核、发放证件三个环节: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②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的,由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并签字、盖章。③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在设立登记中,税务机关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登记;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在变更登记中,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复)业登记
停(复)业登记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复)业登记的主要程序和要求如下:①纳税人提出书面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②税务机关经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要求纳税人结清税款,税务机关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纳税人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封存),办理停业登记;③经核准停业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④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⑤纳税人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发票;⑥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二是向《外管证》注明的临时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2.到临时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①申报。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开始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报验登记,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③查验。办理报验登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不一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④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证明回执联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证明单的证明联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
3.《外管证》的缴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五)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的程序如下:①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先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对其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程序中的主要风险及控制
(一)设立、变更登记程序中的风险及控制
设立、变更登记中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不作为引起的执法风险,如收到纳税人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于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没有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对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没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是由于执法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风险,如税务登记内容采集录入错误;税种鉴定错误,错用税率、征收率等。
设立、变更登记中执法风险主要是由于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对相关法律法规定、程序规定不够熟悉造成的,其风险防范与控制,一方面要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同时通过信息手断加强对各环节的工作任务提醒与执法过程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和工作失误: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受理、审核、反馈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要求、工作时限与业务衔接,实现工作程序的标准化,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停业复业登记程序中的风险及防控
停(复)业登记中的执法风险,一部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停(复)业登记的政策不清造成的,如不清楚停业登记针对的纳税人只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于停业问题不进行实地调查、对停业的期限、应当结清的手续以及停业期满但又未办理复业登记手续的该如何处理等问题,认识模糊,形成执法过失或过错;一部分是由于部分税务人员徇私枉法,与纳税人串通办理“假停业”手续,对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正常营业的现象见之不管,不采取相应措施而引起的执法风险。
控制方法:执法人员要准确把握办理停业登记的主体对象,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审核停业、复业登记,责令纳税人在办理停业登记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依法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发票领购簿等,对于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定期进行巡查,防止“假停业”现象,对停业期满仍不能复业的但又不办理延长停业登记手续的纳税人视同正常营业。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停复业管理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内部检查、倡导外部监督等方式,杜绝纳税人虚假停业、税务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程序中的风险及其控制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普遍不够重视,对纳税人外出经营不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纳税人是否办理报验登记视而不见、见之不管,纳入管理的也不够规范,形成了极大的税收流失黑洞,给国家税收造成很大损失。
控制方法:提高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重视,主管税务机关和外出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都要纳入正常管理,及时予以掌握;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严格审核,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要纳税人如实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到期的《外管证》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缴销,同时严格审核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的经营情况、应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四)注销登记程序中的风险及其控制
注销登记中的主要执法风险是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造成纳税人未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利用“假注销”逃避纳税和其他法律义务,形成的管理风险。
控制方法:1.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税款、罚款、滞纳金是否结清,发票、税务登记证件是否缴销,对企业的欠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对申报注销的企业要组织清查,一要查清企业存货如何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对有存货销售、抵债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等应按规定进行征税,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逃税款;二要查清其经营期间有无虚开发票、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3.加强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在未办注销税务登记前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要积极参加法院等部门组织的清算小组,开展清算活动,防止税款流失。4.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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