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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申请审批防范与控制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一)纳税人未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而超过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税务机关未及时进行催报。

第二节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防范与控制

一.延期申报政策依据及程序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三条规定,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二)程序规定

1.业务流程。(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携带所需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延期申报申请;(2)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转税务分局(科)审核;对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税务分局(科)对转来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预计本期应缴的税额确定纳税人预缴税款数额,转县(区)局征收管理科。(4)县(区)局征收管理科签署初审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交纳税人。(5)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税款数额预缴税款。

2.时限要求。

(1)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至税务分局(科);税务分局(科)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县(区)局征收管理科,县(区)局征收管理科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涉税事项在5个工作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3.程序规范要求。

(1)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应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2)受理

①办税服务厅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②审核《延期申请申请核准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转税务分局(科)审批;对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事项,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3)审核

税务分局(科)对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预计本期应缴的税额确定纳税人预缴税款数额,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县(区)局征收管理科。

(4)核准

县(区)局征收管理科收到由税务分局(科)转来资料后,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5)预缴税款

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税款数额预缴税款。

二.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纳税人未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而超过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税务机关未及时进行催报。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相关规定,税收管理员应在申报期结束前对纳税人进行提醒服务,在申报期结束后,对超过申报期限未申报户进行催报。个别税收管理员缺乏责任心,未及时进行催报,从而出现执法过错。

(二)纳税人提出延期申报申请而不预缴税款或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预缴税款远远小于本期实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审批后,税务机关没有要求纳税人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预缴税款,或者本期实际经营情况与上期实际缴纳税款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没有核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延期申报期限结束后惰于办理税款结算,税务人员如果对纳税人办理税款结算疏于监管,会造成超过延期申报期限办理税款结算。

(四)纳税人结算本期税款时,税务机关不予退付预缴税款余额。在实际操作中,退付预缴增值税余额的业务操作操作比较麻烦,涉及国库退库。个别税务机关也会出于对税收收入任务的考虑不予退付而转作预缴下期增值税。这样就会造成寅吃卯粮,多收税款,对纳税人造成损失。

三.执法风险分析

(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根据本期经营情况核定纳税人预缴税款的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文件,其法律级次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低,如果涉及行政诉讼,税务机关败诉概率比较大;二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不可抗力情形消除”的条件不明确,税务机关难以把握。

(二)执法人员自身原因

一方面是执法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熟悉不掌握,导致错误执行;另一方面则是存在主观故意,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不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

(三)外部原因

一方面纳税人在真正有困难发生时,由于对税法不掌握,不能及时申请延期申报,放弃能够享受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是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主观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延期申报。

四.防范与化解风险的措施或办法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增强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降低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针对相关执法风险点,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提高相关政策规定的法律位阶,明确和细化相关政策指标。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通过培训,详细讲解相关税收业务涉及的税收风险点,提醒和警示税务人员进行防范,增强税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因责任心不足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执法风险。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的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及时进行申报。

五.案例分析

【案例】2001年10月5日,某机械制造企业因会计人员出差未归,没有按期结账,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其申请并要求其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但该企业对预缴税款提出异议,认为在不知纳税数额大小的情况下,不应缴纳税款。

【分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因各种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因此,该企业的延期申报申请符合延期申报的条件。同样,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核准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预缴税款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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