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问题
在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上,缺少必要的统一理解,突出表现为办税服务厅的行政处罚权限上,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128号文件颁发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四)实施税收违法的简易处罚”。而在实践中,办税服务厅也确实需要对纳税申报违章、发票违章、税务登记违章、其它违章实施税务处罚。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办税服务厅作为税务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并非一级税务机关,应该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赋予办税服务厅行政处罚权,与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冲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定性问题
在税务行政处罚定性上,由于执法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不够,经常出现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应适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位阶的法规、条例,甚至规范性文件;三是笼统地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而不注明具体的条款;四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由此导致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够准确。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
当前,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大部分集中在对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和行政罚款上。特别是行政罚款,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处罚下限和上限,但由于上下限之间的幅度较大,实际执行中随意性比较突出,往往出现相同情节不同处罚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具备法定处罚条件而随意免予处罚;二是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然从低处罚,避重就轻,协商处罚额度。导致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情节认定不准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比较突出。
四.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性问题
(一)在处罚程序上,缺少必要的形式步骤。当税务相对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中“可处”等条款时,一些税务机关除了做出责令限期改正以外,并没有对纳税人未限期整改的行为进行后续跟踪管理,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处罚措施。当税务相对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中“并处”或者“处”等条款时,一些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处罚,没有履行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同时,在处罚程序上还存在: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对税收违法行为、未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就直接予以处罚;应进行处罚事项告知,未告知就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事项告知与处罚决定同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详细告知当事人接受复议、诉讼的具体单位名称;未等听证请求时限届满就作出处罚决定。
(二)在处罚证据上,缺少必要的准确核对。一是缺少笔录类证据,如在处罚丢失发票行为时,仅以发票缴销记录作证据,无询问笔录。二是缺少有关书证。三是没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核对确认,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不够。
(三)在处罚审理上,缺少必要的严格审查。税务检查中的行政处罚,有稽查审理,确保了行政处罚的严格审理。税收管理环节作出的行政处罚有的既未按规定程序审理,又无审理文书;有的按规定进行了审理,但未使用规范的审理文书。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直接开票处罚了事。
(四)在处罚文书上,缺少必要的严谨规范。一是文书内容不够规范。文书主题表述不够清晰,逻辑不够严谨,各层次间相互照应不够,文书用语不够专业、精炼、准确。二是文书式样不够规范。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所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制作文书,或文书字号填写不规范,或未作陈述申辩情况记载等。三是引用税法条文不够规范。有的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不用全称;有的引用不能作为法院判案依据的行政解释;有的引用某些文件时未加注文号;有的引用税法条款不具体;有的引用款项序号不规范。四是文书送达不够规范。未做到“一书一证”,两人送达一人签字。有的《送达回证》上的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拒收情况等填写不规范、不准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