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条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3月21日
8-1税收文件解读
根据文件规定:
1.全年平均从业人员=∑各月职工人数/12。
2.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不明确执行的具体会计制度,不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例如,对货到单(发票)未到的存货不做暂估入库处理,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红字,没有进行调整,而是直接根据总账余额填制会计报表,会造成少计资产、少计负债情况。这些,对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会产生差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