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2月22日
58-1税收文件解读
该文件具体操作举例:
1.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例1 A公司2010年6月30日将自有的一块土地出租,面积50亩,农业用地,期限30年,租赁费5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租赁费一次性取得,计算2010年应计算的租金收入。
(1)计算年租金=500/30=16.67万元
(2)2010年应该确认的租金收入=16.67/2=8.33万元
2.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例2 B公司2010年11月1日与工商银行达成如下协议:B公司欠工商银行贷款1500万元,B公司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工商银行现金500万元,其余贷款本息全部豁免,截止2010年12月31日,B公司尚未将500万元现金支付给工商银行,计算B公司2010年应计算的债务重组收益。
(1)豁免的债务=1500-500=1000万元
(2)合同生效日:2010年11月1日
(2)2010年应该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1000万元
3.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例3 C公司2010年1月10日,以现金投资1000万元给D公司,占D公司注册资本的35%,C公司2010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500万元。D公司2010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为700万元。2010年12月30日,D公司股东会决定以出资额为依据按照税后利润的70%给股东分配股利,计算C公司2010年的利润总额。
(1)C公司2010年12月应该确认的投资收益=700×70%×35%=171.50万元
(2)C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500+171.50=671.50万元
4.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例4 某公司2010年新建项目——A车间改扩建,已于2010年6月验收并投入使用,在建工程——A车间改扩建截止2010年12月20日累计发生额为3500万元,由于项目审计没有实施,该项目决算价值无法确定,经查,该项目预算价50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2000万元,机器设备3000万元),计算该项目2010年应该提取的折旧(假定残值率为原值的5%)
(1)新项目房屋建筑物应该提取的折旧=(2000-2000×5%)/20/12×6=47.50万元
(2)新项目机器设备应该提取的折旧=(3000-3000×5%)/10/12×6=142.50万元
(3)新项目应该提取的折旧=47.50+142.50=1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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