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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其权利本质表现为一种支配性权利,故而属于物权。此时,所有权的权能会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对物进行整体全面支配的单一权利。天然孳息的归属原则上属于所有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土地所有权的移转依法只能由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不能由国家土地所有权变更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所有权概念

所有权是指依法对物的全面支配性权利。对此定义说明如下:

(一)所有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在于两点:一是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得物权与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区分开来,因为后者同样具有支配性,具有对世的效力。二是物权是支配性权利,此与债权等请求权不同,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行为,义务人只需容忍物权权利人依法收取其支配利益即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其权利本质表现为一种支配性权利,故而属于物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是对物的全面支配

定限物权也是对物的支配,但其支配仅仅是对物的某一方面的支配,其中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对物的一定方式用益的支配,属于利用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以农牧业方式利用的支配,权利人不能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用于居住或出售,如果他想这样做,必须先申请权利变更,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在土地上进行建筑物的建造。定限物权的另一重要类型担保物权也是如此,权利人只能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不得对物使用、收益。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相比,则对物的支配较为全面,所有权人既可以对其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也可以将物出售,获取价金,由于所有权支配范围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而,被称为完全物权。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一)所有权是永久性物权

物权有永久性物权和非永久性物权之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存在期间的地役权、留置权、质权、抵押权都有期间限制,所有权则属于永久物权,对所有权不得约定存在期间,也不得对所有权本身约定条件,约定期间和条件的,约定无效。

(二)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其支配范围不仅包括物的利用,还包括物的价值,甚至包括对物的事实上的任意处分。用益物权人虽然对他人之物也享有利用收益权利,然而,用益物权权利人不能对物进行破坏性处分,其对物的利用也仅限于某种方式的使用收益,此种使用方式或者表现为农牧业的利用方式,或者表现为在地上进行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或者仅仅表现为通行、眺望等。

(三)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是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占有、使用所有物,还可以在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此时,所有权的权能会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是,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所有物灭失,所有权就不失其完全性,一旦所设定的他物权消失,所有权的权能仍然恢复至圆满的状态,此即所有权的弹力性。

(四)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所有权因属于完全物权,因而对物的支配权能表现得比定限物权丰富得多,其权能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等,但所有权不是这些权能的集合,而是与其他物权一样属于单一性的权利。正如质权不是占有质物权和优先受偿权两项权利的集合一样。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对物进行整体全面支配的单一权利。

三、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别称,所有权作为最基本的物权,其他物权往往是所有人对所有权部分内容处分的结果,没有所有权,物权体系就无法建立。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对占有型物权而言,占有是物的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占有,就谈不到对物的使用,也就无所谓收益。占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远比现实生活中对占有的理解要广。法律上的占有既可以表现为所有人自己对物的控制,如学生对其书包、文具的占有,也可表现为借助他人的辅助占有,比如,海尔公司对其所有的电器产品的占有就表现为借助海尔职工的占有来实现。

(二)使用权能

使用往往是所有权的目的和核心,这一点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即使现在,对生活消费品而言,消费者购买消费品的目的也主要是使用消费品。而物一旦丧失其效用,就不再是民法中的物,只能变成生活中垃圾,其上也不再有物权存立。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对物的孳息的收取权能。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物基于自然生产规律而出产的物,天然孳息的生产往往会借助人的劳动,如土地上农作物的生产,农作物在分离前为土地的一部分,分离后成为独立的物,学理上称之为孳息。常见的天然孳息还有从果树上采摘的果实,牲畜产下的幼崽,养殖的鱼类产下的幼苗等等。天然孳息的归属原则上属于所有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我国农村的土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可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土地上出产的粮食水果等产物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出租的,土地的天然孳息的归属由当事人间的承包合同决定。

(四)处分权能

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又指两种:一种是指在所有权上设立他物权,所有权本身并不因处分而脱离所有权人。另一种是指所有权本身的移转,如转让、赠与、互易等。法律上的处分权一般属于所有权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所有权以外的人来行使。这种特殊的情况又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法律剥夺了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而将处分权能交给他人行使,如所有权人破产时,其对所有物的处分权被剥夺,而由破产管理人来行使。同样的情况还有所有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为禁治产人,此时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处分权同样被剥夺,而由其监护人或管理人行使。另一类是指基于所有人的同意而由他人代理行使处分权,此种情形于商业经营活动中最为常见,商场售货员作为公司代理人销售货物的行为即属其例。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所有物本身施加物理上的影响,如衣服改制、整修土地、烧掉旧籍情书等等。

四、所有权的分类

(一)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所有权按其客体的不同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是最重要的所有权分类,法律之所以作此分类,主要是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在所有权的变动规则、权利内容及法律限制等方面有不同规定,兹作简单介绍如下:

1.权利变动方面

按我国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变动采法律行为加登记的模式,即不登记不生所有权变动。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变动采法律行为加交付的模式,此为原则,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三类动产采登记对抗主义,即交付产生所有权变动,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土地所有权的移转依法只能由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不能由国家土地所有权变更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除此之外,无主物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加工、混合只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2.权利内容方面

用益物权的客体及相邻关系的规定只适用于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则只适用于动产。

3.法律限制

法律对不动产的限制要多于对动产的限制。比如,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限制只适用不动产,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居民的房屋等。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此是按所有权权利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国家所有权一直是我国民事法律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体现出政治制度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按物权法,有些物只能为国家所有,这些物是:矿藏、水流、海域、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城市的土地。农村及郊区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油气管道等,上述资源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才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的物权法未做详细规定,从法理上说,凡是集体合法取得的物,就属于集体所有。从严格意义上讲,集体不是一个民法学概念,因为很难在民事主体中找到其合理的存身之地。值得一提的是土地,农村的土地及城市郊区的土地为村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村农民集体可以是一个自然村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村农民小组,还可以是乡镇范围内的大村农民集体。

个人所有权中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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