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物件致害责任
一、物件致害责任的概念
物件致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法》第11章对物件损害责任做了规定。按照本章的规定,“物件”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建筑物中的抛掷物、悬挂物、堆放物、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林木、施工物、地下设施等。本章还针对不同的物件致人损害规定了不同归责原则,有的采过错推定,有的采无过错责任。
二、物件致害责任的类型
(一)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侵权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司考真题】2010-卷三-54.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关于共有建筑物侵权责任。《物权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侵权法》第85条又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房屋共有人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权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所以,答案选ABCD。
(二)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
《侵权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高空抛物责任
《侵权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四)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侵权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损害责任
《侵权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林木折断致害责任
《侵权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施工物损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进行施工,等于给他人的安全带来威胁,使损害发生的概率上升,此时就要求造成危险的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施工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这里的“受害人”是施工人员之外的其他人,不包括施工人。如果施工人员受到损害的,按照工伤处理,而不适用施工物损害责任的规定。
如果施工人能够证明已经对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因为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标志或安全设施未能起到防止事故损害发生的后果的,施工人可以免除责任,第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司考真题】2007-卷三-18.
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侵权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甲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采取了安全措施,那么甲就可以免责。本题中,因为甲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甲不承担责任,选项BD错误;而乙的过错撞倒全部标志,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丙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答案A。
(八)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侵权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结
物件致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物件”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建筑物中的抛掷物、悬挂物、堆放物、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林木、施工物、地下设施等。针对不同的物件致人损害规定了不同归责原则,有的采过错推定,有的采无过错责任,应当对本节8种物件侵权的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等了然于胸。
模拟练习
一、试分析物件致害责任的具体类型、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
二、单选题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6)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三、多选题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3-51)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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