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遗嘱和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遗嘱继承以法律事实构成为发生根据。
2.遗嘱继承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在适用上排斥或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适用的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形下才适用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适用遗嘱继承:
1.对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被继承人没有通过遗赠扶养协议予以处分。《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遗嘱继承的效力虽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但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不能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也不能适用遗嘱继承。
3.遗嘱继承人必须在遗嘱人死亡时仍然生存。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当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
4.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因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则不能按遗嘱的内容取得遗产,这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则不适用遗嘱继承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法上的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②遗嘱是死因行为;③设立遗嘱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行为,不得代理;④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二)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在上述五种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它们与公证遗嘱相冲突时,必须以公证遗嘱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公证遗嘱不合法的,否则,不得否认公证遗嘱的效力。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三)遗嘱的有效要件
根据《继承法》第19、22条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遗嘱具备下列实质要件的才能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备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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