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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多少发起人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股份,制定公司章程,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其余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三节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此种设立方式,由于发行股份总数由发起人自行认足,不另对外募集认股,设立程序简单。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此种公司设立方式、设立程序较发起设立要复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究竟采用哪种设立方式,由发起人相互约定,自行选择,并载明于公司章程。

(二)设立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的概念和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股份,制定公司章程,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有赖于发起人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我国《公司法》对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及发起人的国籍均没有禁止规定,因此,在我国,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作为发起人,应以营利性法人为限。

2.发起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发起人的特殊身份,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其他股东和即将成立的公司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订立章程。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认足股份之后,应即按所认购股份数额缴纳股款。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款缴齐以后,应当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有限公司的规定。

(4)发起人选任公司机关。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5)公司设立登记。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募集设立程序

(1)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人募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认股人认股。认股人认股为要式法律行为,应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5)发起人催缴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包括发起人)所组成的决议机构或决策机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7)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案 例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欲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其出资情况如下:甲以货币认缴出资30万,首次出资10万元;乙以货币出资20万,厂房作价30万,首次出资为货币20万元;丙以专利权认缴出资80万,首次出资即专利权80万元;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丁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规定。问:根据我国新《公司法》,该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该公司不能设立。首先,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不得分期缴付出资;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最后,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而本案例中却未达到。所以,公司不得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我国《公司法》规定,关于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都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案 例

案情介绍:

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2008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某

2008年5月5日

问题:阅读上述资料,指出上述通知有哪些违法之处?根据什么?

案情分析:

根据有下列违法之处:(1)通知发出时间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2)通知中未将审议的四个事项列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3)通知中一、二项均违反《公司法》,剥夺了部分股东表决权。根据是,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即《公司法》关于“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4)通知由董事长署名,而不是署公司董事会。违反了股东大会应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的规定。根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和股份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亦称股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额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概念和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表示股东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计算单位。股份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公司资本的组成单位,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成的均等份额,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二是指股东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的股份数额。

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用来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票。股份和股票有着密切的联系,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形式。从不同角度和标准,可对股份进行不同的划分:依照股份所反映的股东权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依股票票面上是否标明股份金额为标准,可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依股票上是否有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可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依投资主体为标准,又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向社会发行公司股份的行为。因为股份必须采用股票的形式,因而股份的发行实际上就是股票的发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其中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所有人(股东)依一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取得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有以下限制性规定:

(1)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的转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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