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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依据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已得到现代许多国家民法立法、学说与相关判例的承认。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很少有明确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和适用标准的范例。因此,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理应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制约。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直接出现“权利不得滥用”的字样,但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事实上存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五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依据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7)早在罗马法上就有关于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规定,尤其在相邻关系上,如果行使所有权有害于邻人,则被认为违法。(28)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已得到现代许多国家民法立法、学说与相关判例的承认。(29)从内容上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概括抽象性,在内涵和外延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很少有明确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和适用标准的范例。从“权利滥用”原则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权利滥用”在古今法律发展中大体发展趋势是从具体化的权利限制,发展到一般的权利滥用禁止,应用领域从所有权扩展到其他各项权利。(3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原来只适用于物权法领域,尤其是所有权上,但是后来扩展到了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在内的一切私权。(31)因此,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理应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制约。

一般认为,构成权利滥用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32)有学者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权。(33)这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应该是适用的。(34)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直接出现“权利不得滥用”的字样,但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事实上存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35)其主要依据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也没有关于“权利不得滥用”直接规定,只有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36)依此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实现个人利益、社会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对于这条的含义,国内学者在解释上不一致,有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者,认为其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的基本规定;(37)也有解释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还有解释为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国家经济计划者。种种解释至今尚无定论。因此,已经有学者提出将该条改为:“任何人均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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