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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讨论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现在在这里开始举行了。这对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我国法学研究的水平,都是有重要意义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近几年来已经取得比较大的成就。近几年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今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次会议所收到的论文中,也有讨论这个问题的。

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讨论会开幕式上的讲话[1]

同志们: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现在在这里开始举行了。这对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我国法学研究的水平,都是有重要意义的。我在这里谨向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近几年来已经取得比较大的成就。这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都知道,建国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的。建国初期,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是受到相当的重视的。但是后来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却渐渐被忽视和放松了。到了十年动乱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便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受到了极大的摧残。直到1978年12月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任务,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现在能够在这里举行这样的会议,实在是来之不易的,是值得我们特别感到欢欣鼓舞的。

近几年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今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随着改革、搞活和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和深入,随着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纷纷涌现,我们对法制建设中所涉及到的许多重要课题,无论是理论上的或是实践中的,都需要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认真真地进行探索和研究。我们甚至需要重新检查一下我们原有的一些看法和见解,在观念上或思想上来一番更新。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快地、健康地发展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这次会议,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让我们同全国各地来的代表聚集在一起,能够面对面地进行讨论,交流思想,互相切磋,共同提高。在这里,我想提几点希望,供同志们参考:

第一,我们要提倡和发扬一种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的精神。赵紫阳总理在六届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曾经指出:“我们必须继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鼓励理论和实践的大胆探索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可以说是党中央对全党全国人民的希望和要求,自然也是对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希望和要求。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同志在报刊上发表了一些讨论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文章,讨论得非常热烈。这次会议所收到的论文中,也有讨论这个问题的。有些见解,是过去没有提出过,或者是不敢提出来的,现在都提出来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希望大家在会议中,继续本着这种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的精神,对这种问题或其他问题继续展开热烈的讨论。

第二,我们要进一步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了鼓励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就必须进一步贯彻执行“双百”方针,必须在我们法学界形成一种自由讨论的风气,建立起一种比较宽松和谐的良好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没有任何顾虑地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进行充分说理的讨论。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的现象。也只有通过在平等和谐的气氛中,心平气和地进行文明交锋,才能逐步趋于一致。即使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也不要紧,不必急于求得一致,求得统一,仍可继续进行讨论。应该彼此尊重对方的意见,并允许别人保留自己的意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过去的所谓“大批判”,想用压服的方法使别人在思想上就范,那是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的。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过足够的沉痛教训了。希望同志们在会议中,坚持执行“双百”方针,正确地对待不同的观点,不同的意见。

第三,我觉得我们在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上,也要善于吸收外国合理的有益的东西,也要实行对外开放,不要闭关自守,把自己禁锢起来。最近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有下面一些非常精彩的话。决议中说:“近代世界和中国的历史都表明,拒绝接受外国的先进科学文化,任何国家任何民族要发展进步都是不可能的。闭关自守只能停滞落后。”当然,维护剥削和压迫的资本主义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资本主义的一切丑恶腐朽的东西,我们一定要坚决摒弃。但是,决议中又说:“必须下大决心,用大力气,把当代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和其他有益文化学到手,并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发展。不这样做就是愚昧,就不能实现现代化。对外开放作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国策,不仅适用于物质文明建设,而且适用于精神文明建设。”决议中所说的精神文明建设,就包括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内。事实上,我国制订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时,都曾参考外国的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目前对外开放时期,我们制订的一些重要的涉外法规,更加是如此。我们还往往在法律中明白规定,如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惯例。当然,适用这种国际惯例,决不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外国的某些法律管理经验,如果对我们有益,还是可以根据我们的需要,拿来为我所用的。实际上,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还有陪审制度、律师辩护制度、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等等,老实说,都是从外国学来的,当然在某些地方,是经过我们加工改造了的。因此,说到法制建设,外国的法律管理经验和法律思想中,如果有某些可以为我所用的东西,我们也应该好好学习、研究,把它们学到手。在这方面,我们一向存在着一种偏激情绪,把这方面的学习抛在一边,避而不谈,似乎连提都不愿提,或者不敢提。关于我们可学的外国东西,决议中提到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还提到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和其他有益文化”。这里所说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当然体现于法律中,也就可视为法律管理经验;而所谓“有益的文化”,也应认为包括外国有益的法律思想和法制经验在内。因此,就法制建设而言,外国的某些有益的法律思想和有益的法制经验,也应该学习,而不应该深闭固拒,一律排斥。在这方面,我们也应该解放思想,实行对外开放,扩大我们的视野,学习和借鉴世界上一切对我有用的东西,否则是不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这是第三点。

以上这几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妥或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最后,祝大会圆满成功!

1986年10月10日

【注释】

[1]本文原载《法学评论》198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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