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国家为劳动者最低水平工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是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最低工资制度成为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制度选择。实践证明,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实现国家干预和市场就业的平衡,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
8.2.1 最低工资的定义
最低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劳动者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其包含三层含义:
(1)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干预工资分配的一种形式,其是由国家立法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具体确定的。
(2)最低工资是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强制性标准,只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时,均不得低于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依法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是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条件。劳动报酬之外的收入、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报酬以及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超出正常劳动部分的劳动报酬,都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等。
8.2.2 最低工资的立法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若干项关于最低工资的公约和建议书,明确要求各成员国都应承担最低工资立法的任务。国际劳工组织《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承允制订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为那些在无法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的若干行业或部门(特别是在家庭工作的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率。《1970年特别参照发展中国家情况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建立一种最低工资制度,其范围包括雇用条件适合于该范围的一切工资劳动者群体。各国主管当局应在征得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的同意或与它们充分协商后,确定应包括在该范围内的工资劳动者群体。在国际劳工局的推动之下,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1993年11 月,原劳动部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有关最低工资的全国性部委规章《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权限、制约因素和法律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2004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度要素作了更为完整和具体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仅适用于劳动法所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8.2.3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
国际劳工组织的《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第135号建议书)提出,确定最低工资的目的为:应当成为旨在战胜贫困、保证满足全体工人及其家庭需要的政策的内容之一;确定最低工资的根本目的是为劳动者得到可容许最低水平工资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因此,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特别参照发展中国家情况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公约)确立最低工资两项标准:(1)工人及其家庭的必需品,需考虑该国的一般工资水平、生活费、社会保障津贴,以及其他社会阶层的相应生活标准;(2)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的要求,生产率水平,获得和维持高水平就业的需要。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最低工资规定》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的家境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普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8.2.4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程序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程序包括:
(1)拟订方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的方案。
(2)征求意见。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3)报批、公告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4)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8.2.5 最低工资标准的主体范围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公约》(第131号公约)明确最低工资范围包括雇用条件适合于该范围的一切工资劳动者群体。《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第135号建议书)指出,未包括在上述范围内人数和群体数保持在最低限度。根据我国立法及实践,我们需要探讨一些特殊人群是否应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效力范围内。
1.下岗职工、退休职工
最低工资是正常劳动的对价,下岗职工和退休职工不适用最低工资。
2.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
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该规定侵害了假期临时就业学生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假期临时就业学生虽然就业时间短,但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最低工资保障。所以,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应适用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4月,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3.学徒工
一般认为学徒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不受最低工资制保护。我们认为,最低工资是为劳动者得到可容许的最低水平工资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的制度,职工学徒期间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的必要过程,所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学徒工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4.残疾人
一般认为残疾人劳动能力低,如果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可能会危及其就业机会,因此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一般认为,只要残疾人提供正常劳动就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不予适用。
我们认为,《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可见,机关、企事业按照行政法规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并且有比例要求,适用最低工资并不会危及就业机会,将残疾人排除在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之外反而不利于对他们权益的维护。所以,用人单位提供的适当工种和岗位的残疾人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属于最低工资保障范围。
5.公共、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共、公益团体(如宗教机构、慈善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学术界多认为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6]我们认为,如果工作人员属于志愿者,其和服务组织之间非劳动关系,故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但和公共、公益团体建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依法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6.国家公务员
按照我国《劳动法》及《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适用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公务员和国家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并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从实践来看,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一般高于其他行业工资,也大大高于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
8.2.6 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效力
最低工资标准属于强制性规范,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普遍适用于该地区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关系。这种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
(1)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不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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