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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责任划分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险管理机关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监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保险关系中最为普遍和经常的关系。而社会保险在劳动者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14.2 社会保险法概述

社会保险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4.2.1 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项目体系、实施范围、实施对象、经费来源、待遇标准、发放办法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并且明确社会保险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社会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地位、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它通过规范参加、组织、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来明确社会保险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4.2.2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为:

(1)社会保险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险管理机关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监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活动。在我国,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管理机关在进行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三个方面的管理关系:一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管理关系;二是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关系;三是与被保险人的行政管理关系。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的基础工作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完成的,如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基金的管理、待遇的发放以及退休、失业人员的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都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或由其组织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保险关系中最为普遍和经常的关系。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相对独立的、事业性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5]

(3)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与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监督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律的执行情况,重点是社会保险的收支、经办和运营的情况。

14.2.3 社会保险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所以,社会保险法律渊源就是社会保险法的表现形式,它告诉我们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存在于哪些规范性文件之中。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渊源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依据,其本身包含对社会保险的规定。如《宪法》第44条、第45条分别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法律

这里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包含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作为基本法,对社会保险的项目、待遇标准、基金筹措和运营、管理体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如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9章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专门规定。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社会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法规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律渊源体系中,属于这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规章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在遵循国家统一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社会保险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和深圳经济特区分别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规和规章。

6.国际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社会保障国际化的趋势。一些国际组织——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等,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包括社会保险方面的国际条约。按照条约应当遵守的原则,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社会保险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14.2.4 社会保险法的作用

1.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安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等情况下丧失劳动能力,是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当风险或事故发生时,许多社会成员因灾害事故损失和丧失收入而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社会保险可以分散风险及提供经济补偿,在社会成员遇到这种情况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从而维护了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

2.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社会保险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疾病、伤残、失业等。这样就会使劳动者失去正常收入,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在劳动者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3.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就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保险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凝聚力,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同时,社会保险能够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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