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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抚恤金2023年会上涨吗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17.2 社会优抚制度

我国现行的社会优抚制度,优抚对象主要包括军烈属、伤残军人及其家属、退伍军人等,内容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此外,在我国,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人民警察也享受类似于军人的优待和抚恤。

17.2.1 抚恤制度

抚恤是指国家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军人,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军人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它是我国优抚制度的核心内容。

1.军人抚恤优待制度

(1)军人抚恤优待对象

根据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的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适用该条例的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军人抚恤优待原则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军人抚恤优待主管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4)死亡抚恤

①一次性抚恤。一次性抚恤发放对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②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是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③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5)伤残抚恤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抚恤。我国对革命伤残军人实行终身抚恤。

现役军人残疾须经法定机关进行伤残性质确定和等级评定,具体内容如下:

伤残性质确定: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9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伤残等级的评定权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①供养。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②善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6)优待

①现役军人及家属的优待。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②对死亡军人家属和伤残军人的优待。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人民警察抚恤制度

公安部、民政部于1996年11月19日颁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其规定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比,基本内容一致。

公安机关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按本办法执行,其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公安机关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优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17.2.2 我国社会优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我国社会优抚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基本建构起覆盖全国的社会优抚保障体系,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优抚的法律制度框架。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为优抚对象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服务。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极为突出,在社会优抚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使我国的社会优抚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优抚立法尚不完备

目前社会优抚法律制度,除在宪法、兵役法、国防法中有个别条文体现外,其主要内容规定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而这只是一种条例性的规定,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保障的高度,致使立法的层级不高,势必影响到法的实施效力。

(2)优抚对象范围较小

优抚安置的对象只包括军烈属、伤残军人及其家属、退伍军人等,而没有包括为他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挺身而出,以致负伤、致残、甚至英勇献身的见义勇为者和在特殊岗位上做出巨大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

(3)优抚对象保障水平偏低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宗旨是想通过优抚、抚恤和安置等措施,确保优抚对象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而这项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情况却没能达到这个目标。以残疾抚恤金为例,2005年全国职工平均年工资水平为16240元,当年残疾抚恤金最高标准为11200元。2006年全国职工平均年工资水平为21001元,残疾抚恤金相应调整为14560元。因此,军人的抚恤优待远没达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标准。

(4)优抚保障资金来源形式单一,尚未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

死亡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主要靠财政拨款;优待金的来源有群众统筹和财政拨款两种渠道。尽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了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原则,但这实际上很难真正实现,只能根据财政拨款和群众统筹的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一点幅度,随意性很大。

2.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完善

(1)加强社会优抚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优抚立法

清理单行法规和政策,使社会优抚立法由行政法规向法律发展,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一部《社会优抚法》,对优抚安置的对象、享受优抚、优待的具体标准、优抚安置基金的筹集与运营、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以使我国的优抚安置制度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迅速发展,为广大的优抚安置对象提供切实的保障。

(2)扩大优抚安置的对象范围

应在坚持对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进行优抚的基础上,把见义勇为者、特殊岗位上做出巨大贡献者、为公共利益做出特殊贡献者也列入优抚的对象范围,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明确规定社会优抚拨款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加大财政投入

社会优抚经费也应有个合理比例,以便体现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此外,还应建立一个抚恤补助标准正常增长的调整机制,制定一个动态的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的增长比例,减少随意性,以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4)加快优抚保障的社会化进程

国家在加大社会优抚财政投入的同时,应引导条件较好的事业组织、个人参与社会优抚,使大量的社会组织及民间机构也能为社会优抚工作做出贡献,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弥补优抚经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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