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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保全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权利的行使和票据权利的保全联系紧密。否则逾期实施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都不能发生保全票据权利的效力,甚至可能导致票据权利因时效经过而丧失。因此,各国票据法律制度均规定应在票据债务人的住所地清偿票据债务。我国《票据法》第16条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地点规定为“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五节 票据权利的保全

一、票据权利的保全概述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一切行为。例如为了防止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所作出的中断时效的行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为防止追索权因手续欠缺而丧失,所作出的按期提示并依法作成拒绝证书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票据权利的保全联系紧密。票据权利的保全是为了保证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多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有时票据权利一行使就直接起到了保全票据权利的效果。例如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并请求付款的行为本身就有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的效果。一般情况下,票据法都将两者相提并论。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方法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按期提示,二是依法取证。

(1)按期提示。按期提示指的是根据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向票据债务人或者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其承兑或者支付票据金额。这里的提示不是一种权利,而是行使权利必须要做的行为。持票人对于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等票据关系人,即使没有付款请求权存在,首先都应该进行付款的提示,如果付款遭到拒绝后,就可以行使追索权。这种提示类似于民法上的请求,但民法上以书面或者口头行使均可。而票据法要求票据上的提示必须是现实地提示票据,否则不发生提示的法律效果。

(2)依法取证。依法取证指的是持票人为了达到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了票据权利但是遭到了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明。例如,在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绝后,请求拒绝人出具拒绝证书或者退票理由书;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持票人请求法院给付有关司法文书副本等。一般来说,持票人凭此拒绝证书,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的保全时间

关于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各国票据法及其国际公约,均有明文规定,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我国《票据法》第92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依照《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各项期限的开始当天不计入,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到停止营业活动的时间为止。

因此,票据权利的保全应该在当事人的营业日内的营业时间进行,如果期限最后一日不为营业日,则以该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一日。否则逾期实施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都不能发生保全票据权利的效力,甚至可能导致票据权利因时效经过而丧失。

四、票据权利的保全处所

民法一般规定,清偿债务的地点除了有特殊情况,一般都在债权人的住所地。但票据是流通证券,几经易手后,票据债权人如果不向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是无法得知债权人为何人的。因此,各国票据法律制度均规定应在票据债务人的住所地清偿票据债务。我国《票据法》第16条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地点规定为“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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