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门机关解释
所谓专门机关解释,是指在立法机关和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专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对违宪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行为的审查,行使宪法解释权,在此过程中,对相关宪法条文的涵义进行解释的模式。其法理基础是第四种权力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宪法解释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权力,行使此项权力的机关,应立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获得超然的地位,解决宪法上所发生的问题,以保障宪法的尊严。[5]当今各国建立专门机构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主要是宪法法院解释模式和宪法委员会解释模式。这两种类型的专门机关不仅名称不同,而且在性质和作用上也存在一定差别。特别是法国宪法委员会,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性机关。
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所基于的根据有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宪法虽然是法律,但又不是一般的法律,由此而来的就是宪法解释权力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解释权力,需要建立专门的机关来行使,以凸显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在宪法解释机关获得超然于其他机关地位的前提下,其所作出的宪法解释才能具有更大的权威,才有助于维护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其次,司法机关解释的体制以宪法与普通法律具有的相同属性为基点,容易造成对宪法特有属性的忽视,特别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会造成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与对普通法律的解释作等量齐观的看待,不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而且这种体制内在地蕴含着司法权主宰行政权、立法权的可能,容易造成“司法的独裁”,破坏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间的平衡关系。
由专门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体制源于奥地利在1920年10月设立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体系的宪法法院,之后被许多欧洲大陆国家所仿效。如1947年意大利设立宪法法院,1949年联邦德国设立宪法法院。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这些国家原来实行的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体制大多被废弃,转而采用专门机关的宪法解释体制,使得该宪法解释体制得以普遍采纳和推行。
在德国,宪法法院是一个与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平行的机构,目的在于确保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行为的合宪性,使普通法院也受《基本法》上的法治国家、福利国家和平等原则的约束。虽然普通法院在适用普通法律时,也需要对普通法律是否与宪法基本原则相抵触进行解释,但在普通法院与劳动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且互不隶属的情形下,普通法院根据宪法基本原则对法律的“概括条款”进行具体化是否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特别是对宪法有关条款进行的解释是否妥当,必须接受宪法法院的裁决,也就是由宪法法院作出最后的解释。以此而论,如果说美国实行普通法院解释宪法体制基于的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的话,德国实行宪法法院解释宪法的体制是立足于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将宪法条文与普通法律的条文相比较,就会发现宪法条文更具有开放性,需要解释的内容能够更多。
在法国,受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特别是其中的“公意”主张的影响,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意志,是公意的体现,任何法院都不能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即便是在法律的合宪性存在争议的时候,法院也不能拒绝适用。而且法国历史上法院曾经是专制者的帮凶而造成的对法院不信任,这也使得法院不能行使解释宪法的权力。
下面简单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专门机关解释宪法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1.德国
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就联邦最高机关或根据本《基本法》或联邦最高机关议事规则授权的其他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对《基本法》的解释进行裁决。《联邦宪法法院法》据此规定了宪法法院解释宪法应遵循的程序:
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解释宪法请求的申诉人有:联邦总统、联邦议院、联邦参议员、联邦政府、有《基本法》或者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程序规则授予其享有独立权限的分支机构。申诉应当说明由于被指控的对方当事人的作为或者是不作为而受到侵犯的《基本法》的规定,并在被指控的作为或者是不作为在为申诉人知晓后的6个月时间内提出。
当事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并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据。联邦宪法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由庭长将申请书送达相对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申请的相对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提出答辩或意见的权利。
联邦宪法法院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那些不合法的或者明显无理的申请,可以裁定驳回。根据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审理丧失基本权利案、宣告政党违宪案、弹劾总统案和弹劾法官案,必须经过言词辩论才能作出裁判。宪法解释则不需要一定经过言词辩论。联邦宪法法院在独立听取答辩和取证的基础上进行秘密合议以形成对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应当以书面形式起草,附上理由并由参加合议的法官签字。《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口头答辩结束至作出宪法解释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2.意大利
在意大利,宪法解释发生于这样几种情形:个人在诉讼中,认为法院适用的法律有违宪之处时,有权申请审理案件的法院停止审判而将案件移送宪法法院;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其适用的法律有违宪之嫌疑时,可以自动停止审判而将案件移送宪法法院;中央政府在接到省法律公布的正式通告后15天内,有权申请宪法法院审查其是否违宪;省政府有权在中央法律公布后的30日内,申请宪法法院审查其是否违宪;省政府有权在省法律公布的60天以内,申请宪法法院审查其是否违宪。
宪法法院对于宪法解释案件的审理,应在受理之后及时公布于政府公报,并允许当事人或政府在2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与此同时,宪法法院应指定法官1人调查案件内容,并在20天内向宪法法院院长提出报告。宪法法院院长据此报告并在征询受命办理该案的法官意见后,于20日内决定召开秘密庭审或公开审判,其中秘密庭审用于驳回申请。公开审判时由法官提出报告,然后当事人辩论。之后改为秘密庭审,形成判决。判决以绝对多数的同意作出,公布于政府公报之上。
3.俄罗斯
根据《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有权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请求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应当是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成员的立法机构。宪法解释的程序是:
由申诉人以书面形式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由联邦宪法法院秘书处对申诉进行登记。如果申诉明显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或者是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或者是由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提出,或者是未缴纳正式的费用,秘书处会拒绝登记。获得登记的关于宪法解释的申诉,就由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进行预先审查,这种预先审查应当在申诉被登记后的2个月内完成。然后由联邦宪法法院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由全体法官会议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
联邦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会议和审判庭会议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当有必要维护法律所保障的秘密,保证公民的安全以及保障社会道德时,可以对案件进行秘密审议。出席联邦宪法法院会议的通知应在开会的10天之前送达参与诉讼的法官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刻,主持法官在核实了出席的法定人数后,应当宣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开庭。对案件的调查从作为报告人的法官的陈述开始,主持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对审议中的问题的要点作出解释,然后由当事人进行辩护。对审议案件作出最后的决定应当在秘密会议上由联邦宪法法院参加投票的绝对多数法官赞同予以通过,但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决定应当以所有法官2/3的赞同予以通过,并公布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公报”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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