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该收不该收?
长期以来,我国只是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而对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并未征收污水处理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例逐年升高。为了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转资金紧缺,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并且近年来生活污水处理费接连上调。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更是介绍,普通家庭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的制度将在全国推行。那么生活污水处理费到底该收不该收呢?若收,又该收多少呢?
为了筹措建设资金,珠海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于1993年向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开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但对生活污水排放的收费政策、制度尚未实施与建立,该市居民一直无偿使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高,完全依靠地方财政投入支撑难免力不从心。更有一些排污者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淡漠,将工作和生活杂物送进下水道流入排水道、污水厂,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成了“泔水桶”,给污水处理工作带来危害,造成经济损失。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已经与居民无偿使用的计划经济产物不相适应,改变城市居民使用排水管网的“免费制”体系势在必行。解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作、维护的资金缺口,采取政府与社会、市民共同承担责任是必由之路。城市居民再也不能将用水与排水分裂开,必须向社会、向城市的污水集中处理尽责。
(资料来源:人民网,http://www.pelple.com.cn/GB/channe14/985/20000622/114193.html)
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其中“污染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由排污者负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根据此原则,我国规定了征收排污费制度,即由国家环保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但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指地方各级政府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制度。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之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需再缴纳排污费。条例中“排污者”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并未包括城市居民。而到2000年底我国已有300多所城市开征了生活污水处理费。这些城市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是否正当合理呢?
综观世界大多数国家,城市居民都分担着生活污水处理的费用。如德国生活污水收费标准为2马克/吨,日本则采取按排水量递增增加收费标准的方法,一方面收费用于治理污染,一方面鼓励国民节约用水。“谁污染,谁治理”,居民在生活中排放了污水,就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在现代城市中,生活污水是通过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放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置的,这实际上是由政府代为治理,居民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局于1999年明确提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城市居民再也不能将用水与排水分裂开,必须向社会、向城市的污水集中处理尽责。那么生活污水处理费如何征收呢?参照目前大多数城市的做法是将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价当中,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征收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一方面可以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良好运转筹集资金,另一方面以水价为杠杆可促进居民节约用水。居民也应当对污水处理、保护水资源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目前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和征收标准。我们希望相关法律规范能尽快出台,完善我国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制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19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2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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