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误报年龄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一个特殊原则,它使得保险合同与普通合同不同。对于普通合同而言,在判断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时,应当严格遵从合同条款的约定。但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有时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不赔。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的参与方有什么要求呢?第一,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状况、保险利益、危险程度,只有投保人最清楚,他必须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而不能有半点虚假;当然,保险人也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尤其是影响投保人利益和免除自己责任的重要条款。第二,履约保证。保险期间投保人保证了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就必须做到。第三,禁止反言。如果保险人作了错误陈述,被保险人按照这个错误的陈述去做了或未去做某件事,保险人日后不得再作与此不同的陈述。比如,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作了错误解释,投保人信以为真,以后保险人就不能再以正确的解释对抗投保人了。值得注意的是,如实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重要的要求,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l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2003年6月22日,王某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后王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其家人带了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王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3岁是虚假的。实际上,投保时王某已经超出了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保险公司遂以王某投保时虚填年龄且王某投保时的实际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只同意扣除手续费后,向王某家人退还王某的保费。王某家人则以王某并非故意虚报年龄,王某不存在过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
王某的家人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呢?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测量危险程度并决定可否承保的参数,同时是决定人身保险费率的重要参数,一般来说,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年龄越大,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也越大。
但是,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逐个验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存在很大困难。在业务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发放保险金时才核实年龄。其间,年龄申报不实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有些带有欺诈性,有些只是投保人的偶然疏忽或过失所致。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错误申报年龄对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是很不利的,也是违反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因此,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王某虽然不是故意谎报年龄,但其申报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却是客观事实。所以,某寿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充足的,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由此可见,年龄等信息都应准确填写,以免埋下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54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