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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等方面,要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格守诺言、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等方面,要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格守诺言、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蕴涵的基本理念是:诚实不欺、信守诺言、不损人利己。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这种结合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需求的公平正义。近代西方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于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从而成为超越于债法的基本原则。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便可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

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正是在合同法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最早出现在合同履行领域。《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 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学者们一般将该规定所要求的“善意”解释为诚实信用,而真正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规范确定下来的,应是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该法典第858条 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诚实信用,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但依该法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特约排除对诚实信用履行要求的适用,所以该法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在性质上仍属于任意性规范,难以称为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德国民法典》冲破了概念法学的阻碍,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将其作用领域由合同扩大到一切债之关系中。该法第242条 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这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债之履行的基本原则。而及至《瑞士民法典》则率先突破了《德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债法的模式,将其置于“总则”编,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加以规定。该法典第2条 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这一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由仅适用于债务关系扩展至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将诚实信用原则由单纯地适用于义务人扩展至适用于权利人,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日本民法典》第10条 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进行。”

英美商法,尤其是合同法也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英美早在衡平法和判例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衡平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广泛地适用了诚实信用原则。[14]从上个世纪以来,美国也以制定法的形式正式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商法典第1-203条 规定:“本法所涉及的任何合同和义务,在其履行或执行中均负有遵守诚信原则之义务。”

诚实信用为我国的传统道德规范,我国商业领域也一直奉行诚实信用和童叟无欺的商业道德。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法制建设步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开始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专条 单列了诚实信用原则,更加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该法第6条 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说来,这些要求主要是: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要真实地向对方陈述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情况,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损害对方利益及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2.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4.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

5.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纠纷,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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