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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定义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但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关于承诺的定义及表达方式,《合同法》第21条 和第22条 明确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定义、要件及承诺的表达方式

承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接受或收盘,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的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1.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

因而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对承诺行为同样适用。

2.承诺是答复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作用在于答复要约,如果意思表示不是为答复要约所为,则不是承诺。

3.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答复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要约不同意的答复,这即为拒绝要约;二是对要约同意的答复,这即为承诺。所以承诺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承诺人愿意依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缔结合同。

一项承诺,要想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至于受要约人的继承人可否作出承诺,则视要约人有无反对意思及该项契约的性质而定。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所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都不能视为承诺,自然不可能因此而成立合同。同时,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也视为向要约人作出。在一定条件下,如合同的履行不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受要约人也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承诺。

2.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作出,即要约规定有承诺期限的,必须在该期限内进行承诺;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如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间过后作出的承诺,称为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将要约的内容予以扩充或附加条件、期限等,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或称为反要约。但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而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则为新要约。有关标的、价款、付款方式、质量、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合同实务中,一项合同的成立,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直到最终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如果只是经过要约、反要约,而没有承诺,即使反复次数再多,合同也不能成立。

关于承诺的定义及表达方式,《合同法》第21条 和第22条 明确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公约第18条 对承诺的定义及表达方式作出规定:“(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对比上述《合同法》和公约关于承诺的定义及表达方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关于承诺的定义与公约的定义基本一致。另外《合同法》与公约均认为承诺的方式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条件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这样做。但公约还具体规定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而且对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情况列举了典型的例子,起到了较为明示的告之作用,便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而《合同法》对此未进行规定。应该说公约的规定更为明确、完整和严密可行,有利于减少纠纷的产生,因此笔者建议日后修改《合同法》时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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