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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买卖合同概述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法定义务是先合同义务。第四,无效买卖合同,只是不发生履行效力,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无效买卖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买卖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不能发生履行效力的买卖合同。

无效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无效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不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任何约束力,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第二,无效买卖合同是自始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其自始无效,所以具有不得履行性。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说,买卖标的物和价金能够相互返还的,应相互返还,使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况。但当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买卖合同取得的财产又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取该项财产时,则发生财产转移的效果,责任由对合同无效负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三,无效买卖合同欠缺法律有效要件,即因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法定义务所致。这种法定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与此相对应,违反有效的合同,是违反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第四,无效买卖合同,只是不发生履行效力,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依据法律而直接产生,体现在无效买卖合同所引发的财产后果上。

第五,无效买卖合同一般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予以确认。但有些无效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未提交到法院或仲裁机关,而法院或仲裁机关又不能主动提起案件的,如果该合同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可以保持沉默,而由行政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来处理。这说明这些机关也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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