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两种主张

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两种主张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标的物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又称所有人负担风险原则,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标的物的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两种主张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等都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规定,但其内容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标的物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标的物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又称所有人负担风险原则,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这一原则来源于罗马法。坚持这一原则的主要是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以及受这两国民商事法律传统影响的有关国家的法律。这一原则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主要有:(1)只有所有权人才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有权人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相应责任;(2)标的物的风险从属于所有权,是所有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只有所有权发生转移,风险才能转移;(3)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行使对标的物的绝对处分权,而这种处分权的行使是避免标的物发生风险及减少损失所必需的。该原则的基本涵义包括:第一,在标的物买卖合同中,一旦标的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于买方,风险随之转移,此后标的物发生的一切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如果损失发生,买方仍须支付标的物全部价金;第二,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买方之前,即使买方实际控制标的物,风险也不转移买方,此时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如果标的物灭失,买方可以解除合同,不负支付价金义务;如果标的物部分毁损,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足瑕疵或相应降低支付价金。

不难看出,该原则在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上依凭的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所以确定所有权何时转移是该理论解决风险转移问题的前提。由于英、法两国在所有权转移时间及标准上的规定不同,所以实践中确定风险何时转移,两国有所差别。

应该说,这一原则的存在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该原则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本身就非常复杂和抽象,要把同样复杂的风险转移规则建立在如此复杂、抽象的所有权转移原则上,显然不科学,它人为地增加了判定风险转移时间的难度。

(二)标的物的交付转移风险原则

标的物的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在何时转移。这一原则的重要依据在于“占有者承担风险”。它依循这样一条 逻辑,即谁有条件保护标的物,谁就应承担保护标的物的义务,违背了这一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它确立了风险承担的“实际控制标准”。主张该原则的主要理由有:(1)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可以分离存在,在财产脱离所有人控制后,所有人就失去了保护该项标的物避免风险产生的条件,而控制标的物的人则顶替了所有人承担起监控和保管货物的责任;(2)交付标的物是一种现实的民事行为,其发生时间是显见和确定的,以此划定风险转移,显然较为容易;(3)风险随交付转移,迫使标的物控制人不得不尽最大限度的谨慎为保管行为,一旦标的物发生风险,控制标的物的人就会积极迅速地为补救措施,实践中有利于最大限度降低标的物的损失;(4)风险随交付转移便于风险承担者在风险损失发生后迅速估价损失,及时向保险人求偿;(5)以标的物交付决定风险的转移,容易划清风险责任的界限,有利于迅速解决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保护交易安全。坚持这一原则的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奥地利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采取了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分离的原则,确立了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显然,这一原则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动产和财产权利的交易日趋频繁,其所有权转移问题日显复杂,采取标的物的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有利于迅速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分清责任,解决纠纷,维护交易安全。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它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在货交承运人的情况下,标的物在交付承运人运送期间,承担风险的买方并不实际控制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要其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损失是不公平的。

从对上述两种原则的评析中可以看出,前者的缺陷在于它将风险转移建立在一个本身就非常抽象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基础上,不利于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后者则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它将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在具体的标的物交付行为上,大大降低了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难度。但不足之处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买方利益的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