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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上述三种赔偿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的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中的消除影响是指国家机关承担的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权、荣誉权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对受害人名誉和荣誉的赔偿方式。恢复名誉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受损害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荣誉,使之恢复到侵害发生之前的状态。

五、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除上述三种赔偿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的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消除影响

国家赔偿法中的消除影响是指国家机关承担的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权、荣誉权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对受害人名誉和荣誉的赔偿方式。消除影响必须在受到损害的特定的范围内。即侵权行为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多大范围内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在多大范围内消除之,以恢复受害人在公众中的名誉和荣誉。消除影响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合并适用。如果国家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损害的程度又较轻,单独适用消除影响的赔偿方式即可。否则,除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外,还须用其他方式赔偿。

2.恢复名誉

恢复名誉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受损害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荣誉,使之恢复到侵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恢复名誉与消除影响在我国民法中经常合并适用。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都是因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与荣誉权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都是对精神损害的补救与赔偿。

3.赔礼道歉

因为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或荣誉的损害,侵害人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即为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法》中对于用什么形式进行赔礼道歉并未明文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应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第一,仅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情形,即赔偿义务机关存在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如下行为: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生理或者心理上的痛苦,包括身体遭受痛苦,精神受到恐吓,极度焦虑,名誉受到诋毁,精神受到刺激等方面。这里赔偿请求人的精神损害,并不以造成了严重后果为限。

第三,赔偿方式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例如,如果某公民被错误逮捕,其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了损害,导致在某县里造成了不良影响,则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该县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如果该错误逮捕在受害人所在省的范围内造成了对该公民的广泛的不良影响,则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该省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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