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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贸易惯例,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仅是其中的一种。相反,在适用《Incoterms2010》有关贸易术语的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支配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做出明确选择仍具有重要的意义。适用《Incoterms2010》中有关贸易术语时,应注意与其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对应和配合关系。因此,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应注意与合同中规定的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支付的国际贸易惯例衔接与配合。

(五)适用《Incoterms2010》应注意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适用《Incoterms2010》,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1)《Incoterms2010》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贸易惯例,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仅是其中的一种。而且,即使是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自1936年制定公布以来,到现在共有8个不同的版本,《Incoterms2010》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虽然《Incoterms 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并不等于取代了此前的版本。因为Incoterms本身不是国内法,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问题,只要当事人愿意,仍然可以选择适用以前的任何一个Incoterms版本。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当事人意图采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个术语来确定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表明该合同受《Incoterms2010》的约束。尤其是同一贸易术语在Incoterms不同版本中有较大修订变动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这个问题。另外,Incoterms是国际商会已在很多国家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如果贸易当事人欲接受《Incoterms2010》的约束,应当在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和指定地点之后附加“IncotermsR2010”这一形式构成一个整体符号,这是《Incoterms2010》区别于Incoterms其他版本的重要标志。

(2)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选择适用《Incoterms2010》的情况下,应注意正确理解和处理《Incoterms2010》中有关贸易术语的规定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贸易术语作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并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其之所以被国际贸易当事人在交易中采用,主要作用在于简化谈判时间和合同内容。贸易术语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条件下,才适用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特别规定来限制、修改或补充有关贸易术语的内容。在合同条款与《Incoterms2010》中有关贸易术语规则冲突时,合同条款的效力优于有关贸易术语规则的规定。

(3)当事人在交易中适用有关贸易术语,并不能排除合同准据法的适用。正如国际商会指出的,有关贸易术语主要是对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义务、费用和风险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其他方面的许多问题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违约和违约行为的救济等事项,在合同没有相应条款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还必须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来决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有关贸易术语,并不意味着不再需要选择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并不意味着一切合同争议都可以通过Incoterms来解决。相反,在适用《Incoterms2010》有关贸易术语的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支配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做出明确选择仍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样当事人可以预期到在其他合同事项上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就合同准据法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旦在《Incoterms2010》未规定的合同事项上发生争议,将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冲突法规则来确定应当适用的合同准据法。

(4)适用《Incoterms2010》中有关贸易术语时,应注意与其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对应和配合关系。《Incoterms2010》包括的十一个贸易术语,按照交货的方式,EXW、DAT、DAP和DDP属于实际交货,而FCA、CPT、CIP、FAS、FOB、CFR和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需按照约定向买方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或其他装运单据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应注意与合同中规定的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支付的国际贸易惯例衔接与配合。目前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普遍习惯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并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Incoterms2010》中属于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适合于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而属于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则不适宜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如果选择的贸易术语与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不配套,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并容易引发争议。

(5)适用《Incoterms2010》中有关贸易术语时,应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出详细说明。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所选择的贸易术语需要与商品的特性及运输方式相匹配,最为重要的是,要与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运输责任或保险责任相适应。《Incoterms2010》中有关贸易术语使用了“港口”(port)、“地点”(place)、“点”(point)和“所在地”(premise)等说明地点的用语。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最好具体到某一地方的某一点,比如货场的具体位置、卸货港的具体码头位置等。尤其对于CPT、CIP、CFR和CIF这几个贸易术语来说,确定地点尤为重要。

【注释】

[1]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en/uncitral_texts/sale_goods/1980CISG_status.html,2012年12月20日访问

[2]Karen B.Giannuzzi,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emporarily out of“Service”?Law&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1997)Vol.28.paras.991-1020.

[3]张玉卿、姜韧、姜凤纹编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页。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在《通则》1994的引言中指出,“在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提供给国际法律界和国际商业界之时,理事会清楚地意识到《通则》并不是一项立即产生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因此,对《通则》的接受和认可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通则》本身具有说服力的权威”。

[5]郭瑜著:《国际货物买卖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

[6][意]米切尔·波乃尔(Michael J.Bonell)著,梁慧星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载《外国法评论》,1999年第2期,第12页-16页。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8]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10]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1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2]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9页。

[13]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7~599页。

[14]李双元:《国际私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1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在《通则》1994的引言中指出:“该工作组由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律领域的主要专家组成,它吸收了世界各主要法律体系的代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研究人员,还有一些是高级法官或公务员,他们均以个人的身份参加工作组的起草活动。”

[16]李双元:“再谈法律的趋同化问题”,载《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四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631页。

[17]王传丽著:《国际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18]戴维·M·萨逊著: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研究所译,《CIF合同与FOB合同》(下册),对外贸易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

[19]ICC.Main Features of the IncotermsR2010 Rules.Introduction,IncotermsR2010.ICC Publication No.715.

[20]ICC.Main Features of the IncotermsR2010 Rules.Introduction,IncotermsR2010. ICC Publication No.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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