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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对海运货物赔偿责任的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以“仓至仓条款”确定保险人的责任期限。如果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保险责任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三)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对海运货物赔偿责任的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以“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确定保险人的责任期限。所谓“仓至仓条款”,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为了防止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耽误时间过长而不运入保险单上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使保险人的责任过重,“仓至仓条款”一般都附有时间限制,规定如果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还未抵达保险单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果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保险责任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在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该保险责任依然有效,并按照下列规定终止:①如果被保险货物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②如果被保险货物在上述60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照《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3条第1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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