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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对人的适用即劳动法对人的效力。换言之,只有法定范围的从属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相关保护。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从扩大“用人单位”范围的角度扩大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社会团体的其他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即劳动法对人的效力。《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主要是从用工者的角度来界定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规定只有为《劳动法》范围内的主体提供从属劳动的才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换言之,只有法定范围的从属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相关保护。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从扩大“用人单位”范围的角度扩大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招录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一般包括:一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招录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了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党派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社会团体的其他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小资料:

公务员不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许多国家的共识。如德国《劳动法院法》第5条第2款就规定,公务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雇员。因为公务员是依据公法而工作的,是通过国家主权文件任命的。虽然公务员的工作也是劳动,由此可以把国家看作最大的雇主,把公务员也看成为国家的雇员,但国家的雇员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正如德国劳动法所强调的:“劳动法并不是关于劳动的法,而是关于依附劳动合同的劳动的法。”(2)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关系,除了法律规定的除外适用范围: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之外,包括其他所有的从属用工关系。

微型案例:

社会上雇佣家庭保姆的人日渐增多,保姆这一职业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我国劳动法目前未将家庭雇佣关系列入其调整范围,原因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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