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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产生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劳动者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封建社会也不具备产生劳动法的社会条件。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是资本主义国家工厂法的开端,一般把“工厂法”看作社会劳动法的起源,并被视为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一、劳动法的产生、发展

(一)外国劳动法的产生、发展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而劳动关系的存在亦是劳动法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劳动者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有两个:一为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二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3)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归氏族共有,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不可能产生雇佣劳动关系。在奴隶社会,不但生产资料为奴隶主所有,而且奴隶是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在封建社会,农民对封建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农民仍然没有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同时,农民部分地占有生产资料,并且可以享有部分劳动成果,其劳动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劳动时间、劳动内容、劳动方式等事项一般是自己决定的。因此,封建社会也不具备产生劳动法的社会条件。

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法的产生主要经历了三个过程: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工厂法”和劳动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尤其在资本主义发展最早的英国,为了实现原始积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迫使失地农民进入工厂使之成为雇佣劳动者。当时,资本势力尚不够强大,单凭经济的强制还不能满足资本家获取最大限度的剩余劳动,因而需要凭借国家权力来给予保护,于是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规”。如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学徒法》规定,在法定限额以上支付工资要受处罚,取得工资者要被判处监禁10日。此时的劳工法规带有明显的封建压迫的性质,实际上是反劳工法规,因此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18世纪产业革命后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西方进入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资产阶级为了赚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不断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使工人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大量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威胁着工人的生命。面对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工人为了争取自身的生存权利,开始自发地与资本家开展斗争。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无产阶级的队伍日益壮大。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有组织的自觉运动。工人纷纷罢工,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劳工法规”,要求缩短劳动时间、增加工资和禁止使用童工,并要求对未成年人和女工给予特殊保护等。工人运动的发展,直接威胁着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稳定。为了协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初期开始适当放松了对工人的压迫。先前的“劳工法规”被逐步废止,“工厂法”随之出现。如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十八周岁以下的学徒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翌晨5时之间从事夜工;禁止纺织工厂使用九岁以下的学徒。虽然这一法规在改善童工工作时间方面只迈出了一小步,但它是为保护工人利益而制定的,与原有的法规有本质的不同。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是资本主义国家工厂法的开端,一般把“工厂法”看作社会劳动法的起源,并被视为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随着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生产的发展和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尖锐化,劳资矛盾也更加激化,工人运动随之高涨。资产阶级不得不做出让步,劳动法借此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20世纪以后,各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大量的有利于劳动者保护的劳动法律。如美国颁布了同工同酬、综合就业与训练、就业机会均等等法律;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男女同酬、限制种族歧视等法律;英国颁布了关于雇佣保障、社会保障、劳动卫生与安全等法律。劳动法的内容在一些国家继续充实和增多,劳动合同已由民法转入劳动立法范围,疾病、老年、残疾保险制度逐步在各国建立,还增加了失业保险制度;许多国家设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劳动法的执行和监督;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一些国家已扩大到工业、交通、商业等各个经济部门。(4)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完整体系初步构成。

(二)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发展

1.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劳动立法

中国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北洋军阀政府于1923年3月由农工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通则》。该通则共有28条,内容包括最低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童工、女工工作的限制,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方面。该通则虽然未得到真正实施,只是一纸空文,但它毕竟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在我国劳动立法史上掀开了第一页,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

1924年,孙中山以大元帅之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1926年,国民政府通过了《工人运动决议案》;同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等法规。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在采用暴力镇压工人运动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先后颁布了《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等13项法规。

革命根据地时期,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等。解放战争时期,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而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这些劳动立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萌芽,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经验。(5)

2.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全部被废止,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这一时期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工会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最重要的劳动立法之一。1950年,劳动部公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对合理解决劳动纠纷提出了适当的办法。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

1966年至1976年,我国劳动立法受到严重破坏,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中国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同时也迫切需要各类劳动立法对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加以调整。随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劳动法制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此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国务院及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工时、安全与卫生等规定。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建立了以城市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为主体的新的社会保障体制,主要包括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7年以来,我国劳动立法进入高涨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化,劳动立法与时俱进,我国劳动法体系已逐步形成。

提示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贯穿于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研究和领会《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才能准确掌握和运用《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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