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能够:
1.掌握劳动法律关系各要素的概念和内容
2.理解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3.熟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学会运用这些基本知识分析实际案例,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导 读
以劳动权为重心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性,同时在其表现形式上以及主体、内容、客体的构成要素方面均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劳动法律关系的揭示与研究,是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1)
引入案例
保险代理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2002年9月20日,张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授权张某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津贴及据实结算代理手续费,同时为张某提供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门诊医疗险等,除此之外,张某不再享受保险公司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合同每年或每两年一签,合同期限连续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月1日,张某与该保险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签订后,张某担任了该保险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
2006年年底,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离开保险公司后要求从2002年起按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则主张从2006年起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为此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保险公司给付5年(按5个月计算)的经济补偿金。2007年3月,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张某提交了保险公司发的工资折、获奖证书等证据。
保险代理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本案中,自2002年至2005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双方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构成保险代理关系,张某的身份是保险代理人,其报酬按合同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其工作时间、工作量多少完全由自己掌握,至于保险公司发放的工资存折及荣誉证书等均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及鼓励代理人工作积极性,并不能说明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而自2006年签订劳动合同起,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张某是保险公司的职员,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规定,其工资与其岗位配套,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对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只能自2006年起算,因劳动合同未满1年按1年计算。(资料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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