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合同终止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将劳动合同终止分为两类即法定终止与约定终止。支付补偿金针对的是劳动合同的合法终止,而支付赔偿金针对的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不复存在,合同就此终止了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法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5)狭义的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广义的终止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狭义上的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合同终止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当劳动合同届满时如果发生法定的特殊情形即例外情况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2条规定的即例外条款,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意味着劳动者达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即使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也应办理退休手续。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退休人员再就业这样的情况,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认定呢?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者作为劳动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同时也完全不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现实可能性,劳动合同自然就终止了。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意味着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资格消灭,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就只能终止了。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使得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主体不复存在,劳动合同也只能终止。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较常见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又如劳动合同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宣告无效等。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其将劳动合同终止分为两类即法定终止与约定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只规定了法定终止,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优势地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从而使得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提前消灭。因此,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法律效力。

微型案例:

孙某,女,1960年生,某企业工人。2008年1月,孙某与某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从事保洁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用工期限至2010年年底届满。2011年,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但孙某仍在该企业工作。此时,孙某与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的义务

(1)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支付补偿金针对的是劳动合同的合法终止,而支付赔偿金针对的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书、办理档案和保险的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期间要办理好交接工作,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因此法律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一项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劳动合同中签订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以上条款约定的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