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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中协商解除又称为双方解除,法定解除又称为单方解除。协商解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无法定解除的事由。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无重大过错,提前30天预告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争取时间,工作期间请假寻找新的工作。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因此一般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协商解除又称为双方解除,法定解除又称为单方解除。

(一)协商解除的条件

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从而达成一致,约定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前消灭的行为。协商解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无法定解除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协商解除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律对其解除的程序和条件,没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单方提前终止。由于法定解除中该方享有的解除权,来自法律的规定,解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因而法定解除的条件相对协议解除而言更严格。根据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由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微型案例:

黄某,男,35岁,为某企业的员工,因为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在此期间,黄某所在企业单方面宣布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由于劳动者的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会使得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受到影响,为保护用人单位的自由用工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对于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无重大过错,提前30天预告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争取时间,工作期间请假寻找新的工作。但这一规定又可能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带来麻烦,因此《劳动合同法》还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即“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该规定则能有效解决提前通知带来的麻烦。其中额外支付的工资,应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微型案例:

肖某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由于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不佳,该单位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3)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的一种手段。《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而由于经济性裁员一次辞退人数多、影响大,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情况:

(1)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也称为预告辞职,是指劳动者不需要任何法定理由,按法律规定的预告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自愿解除的权利,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同时又规定了预告期,旨在避免因劳动者辞职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小资料:

国外劳动立法根据劳动合同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的合同主体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限。如《德国民法典》根据不同的劳动主体规定了不同的预告解约的通知期限,对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的预告期为六个星期,工人劳动关系的终止必须遵守两个星期的预告期。如果劳动关系在同一企业或联合企业已存续两年,雇主的预告期为一个月;已存续五年的,预告期为两个月;存续八年的,预告期为三个月;存续十年的,预告期为四个月;存续十二年的,预告期为五个月;存续十五年的,预告期为六个月;存续二十年的,预告期为七个月。

(2)即时解除

即时解除也称为即时辞职,是指由于发生法定的事由,劳动者可以不经过预告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告知用人单位。

同预告解除相比较,即时解除是一种过错解除,它建立在用人单位有严重过错的基础之上。以上七种过错中,又以第七项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过错最为严重,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不需通知用人单位,而对其他六项违法行为,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的时候,虽然没有提前预告的义务,但是有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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