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根据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守林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二)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作业是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的作业。
(三)已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环境中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体力劳动强度分析》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作业场所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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