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的概念和特征
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及其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所应享有特殊权益的保护。包括限制就业年龄、限制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某些作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特殊保护。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具有以下特征:
(一)未成年工与未成年人或童工不同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成年工虽属于未成年人范畴,但他(她)并不是一般意义的未成年人,更不是童工。未成年工(14)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具有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教育的需要,依法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如果未成年工是女性,则应受到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能够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并非所有未成年人都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是童工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未成年工充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与成年工不同的特殊权益,受法律特别保护。
(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内容具有特殊性
未成年工在劳动中与用人单位依法形成诸多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工享有的权益很多,但属于特殊保护的内容则由立法加以特别规定。因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具有特殊性。
(三)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方法具有适应性
未成年工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人体器官尚未定型,身体一般不高,体力较弱,抵抗力不强,缺乏耐力,睡眠较多。这就决定必须根据未成工生长发育的特点,采取适宜的措施保护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