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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

时间:2023-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对劳务派遣起到规范作用,对消除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诸多弊端,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改变了以往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局面。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对劳务派遣起到规范作用,对消除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诸多弊端,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改变了以往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局面。《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规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派遣单位注册资本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该规定提高了派遣单位的成立门槛,有利于淘汰一批财务欠佳的派遣单位。

(二)派遣单位的义务1.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对于跨地区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依法订立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该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微型案例:

秦某与河南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900元,后该公司将秦某等8人派往东莞市某玩具厂务工,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玩具厂直接签订合同,约定月工资2500元,并包食宿,玩具厂直接将秦某等8人的月薪汇入劳务派遣公司账户由其发放,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秦某的约定,每月仍发给其900元,该做法是否合法?

(三)实际用工单位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有如下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从以上几个方面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制,对消除劳务派遣中的弊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在立法中还存在许多模糊地带,如派遣单位的经营如何规范,哪些岗位符合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起草、修改相关劳务派遣的配套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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