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资支付制度
(一)工资支付方式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二)工资支付对象及支付形式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且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资支付时间
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四)工资支付项目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五)工资支付保障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对职工违纪罚款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工资
所谓“无故拖欠”,即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转换经营机制、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濒临破产等原因不能如期支付工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延期的最长限制可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微型案例:
张某是一家生产塑料制品工厂的老板。2009年1月,由于春节临近,张某担心一些工人回家过完春节后,由于另谋职业等原因不再回厂上班,遂决定扣下每位工人1000元工资,并由张某亲自对每一位工人出具一份事先已经打印好内容、盖有张某私章的欠条,欠条写明:“今欠×××(工人姓名)工资款人民币壹仟元。该工资在回厂上班之日立即结清;如果不回厂上班,则该工资不再支付。”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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