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抚恤制度分类
社会抚恤主要指慰问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并发给一定数额的费用。其对象主要是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因战或因公以及因病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社会抚恤制度分为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两大类。
我国现阶段关于社会抚恤方面最重要的立法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死亡抚恤的认定和待遇
1.死亡抚恤的认定
死亡抚恤的对象主要包括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其认定标准如下:
(1)革命烈士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8条的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2)因公牺牲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9条的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3)病故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0条的规定:“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2.死亡抚恤的待遇
死亡抚恤待遇包括死亡一次性抚恤和遗属定期抚恤。死亡一次性抚恤主要指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3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遗属定期抚恤主要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抚恤金,用以抚慰遗属,并帮助解决长期的生活困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7条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二)伤残抚恤的认定和待遇
1.伤残抚恤的认定
伤残抚恤的事故范围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其认定标准如下:
(1)因战致残
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2)因公致残
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伤害致残的;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和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时,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3)因病致残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伤残等级的评定程序一般是:医疗终结时,在部队指定的医院对残情进行检查,符合评残条件时再由医院提出评定残伤等级的意见,报军级以上卫生部门或大军区卫生部门批准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凭证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军人优待抚恤。除特殊情况外,现役军人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评残手续。
2.伤残抚恤的待遇
我国军人伤残抚恤标准,除了根据其伤残原因、伤残等级等加以区分外,还根据其有无工作分别发给伤残保健金或伤残抚恤金。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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